然后,就是具体的公司章程了。最重要的,当然就是平时谁说了算,出现分歧听谁的了。
作为制度设计者,江雪迎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感受,拟定了如下的章程:
李明月为‘代表合伙人’,公司以她为首,由她对外代表五人。
江雪迎为‘执行合伙人’,公司以她为脑,日常事务由她决策。
张筱菁为‘仲裁合伙人’,当代表合伙人与执行合伙人发生争执时,由她来调解裁决。
马湘兰和巧巧为‘监督合伙人’,可以对以上三位合伙人的决策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,三人必须予正面解释并酌情改进。另外,当仲裁人认为有必要合议时,由三人合议投票裁决代表人和执行人的争执。
此外,在公司重大事务上,诸如家庭定居、时间分配、共有财产处置、等若干项,合伙人采取一人一票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而在最重大事务上,则采取一票否决,也就是一个人不同意,就视为全体不同意。
当然,能被归为最重大事务的不多,目前章程规定,只有新人准入、未来子女抚养,以及变更章程三项而已。
应该说,江雪迎在规则制定上,是费了心思,并主动做出了牺牲的。
她照顾到相对弱势的马湘兰和巧巧的感受,没有采取股份制,而是规定在重大决策上一人一票……这就让两人得到了人格上的平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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